河南卫辉:关于规范发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2019-07-04   来源 : 卫辉市发改委   浏览 :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按照《新乡市企业和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新政办〔2016〕96号)、《卫辉市企业和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卫发改〔2017〕11号)的工作要求,规范建立和发布红黑名单(联合奖惩对象)管理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分结合、真实准确,公正公平、便民利民”的原则,贯彻落实《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新政办〔2017〕18号)和《卫辉市企业和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卫发改〔2017〕11号)要求,实现全市规范定期发布信用红黑名单。

  二、组织分工

  卫辉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牵头,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卫辉支行配合,各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报送本行业发布名单。

  我市实行在重点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重点领域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上述重点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及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工作。

  三、发布内容

  卫辉市“信用红黑名单”分行业发布,在“信用卫辉”网站中设置固定栏目和区域,信用红黑名单信息内容包括:一是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及其公民身份号码等;二是失信程度和信用等级、列入红黑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一般失信主体在行业内的监管方式,列入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相关情况。坚持“谁发布、谁负责、谁修复”的原则,并负责发起联合奖惩工作。

  四、公开方式

  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由认定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卫辉”网站和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合法。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

  五、共享方式

  红黑名单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7年版)管理,按照政务共享的方式在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组织的范围内共享。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17〕18号),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市政府目标体系,凡未制定出台红黑名单发布办法正式文件或本年度未发布红黑名单的,视为未开展该项工作,年末信用体系建设红黑名单考核部分视情况扣分。各责任单位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落实“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和标准规范。

  (二)及时报送、专人负责。各责任单位要指定明确的信息联络员跟进落实,每季度后10日内规范将“信用红名单”和“信用黑名单”信息报送市发改委(信用办),并标注认定时间和有效期限。由市发改委(信用办)和市文明办在每季度后15日统一对外发布。

  (三)加强沟通、保障权益。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按照工作部署和安排,认真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在信息采集、信息交换、信息发布等环节做好衔接,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要建立异议处理和投诉机制,及时、有效处理信息的异议和投诉,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本通知从2019年第2季度各单位报送红黑名单时开始执行。

  卫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辉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卫辉市支行

  201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