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也可修复 为失信惩戒“打补丁”

2019-11-04   来源 :    浏览 :31
  “赵先生,您好!你公司的信用修复申请已经我局审核,符合《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条件,且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现予确认修复。请您尽快来我局领取《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税务干部刘玉凤同志向信用修复申请企业打去了关于领取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的电话,并同时向海盐县发改局提交了《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据悉,这是自2019年2月1日《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以来,海盐县税务局依法办理的第一起信用修复案件。

  众所周知,随着失信“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持续推进,失信黑名单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诸多限制,基本处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境地。 一直致力于修复企业信用的赵先生说到“企业一旦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就有了污点,企业形象严重受损,在招投标方面受到限制,错失了很多机会,教训深刻。”因此,随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程的不断加深,失信主体对信用修复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浙江省走在全国前列,于2019年2月1日正式实施《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

  海盐县税务局法制股股长陆晓丰同志介绍说“为了满足失信主体对信用修复的需求,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失信企业或者个人只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就可以得到信用修复。一是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二是原则上自不良信用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三是自不良企业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计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作为曾经失信又得到信用修复的海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先生感触颇多,他说到“接到税务局的电话,我欣喜若狂,企业的信用终于得到了修复,失信的代价太沉重了,以后一定做一个诚信守法的主体!”

  陆股长还介绍说“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执行补齐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最后一环,有利于营造全社会诚信守法的氛围,也便于对失信者进行精准监管和联合惩戒。”